山东省巾帼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山东妇女网

作者:

2017-04-24 08:04:18

山东省巾帼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助推妇女创业就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45号)文件精神,制定山东省巾帼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以下简称“巾帼创业贷”)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巾帼创业贷”是指为扶持我省创业妇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扶持对象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巾帼创业贷”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巾帼创业贷”工作由山东省妇女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提供一般保证,经办银行实施放款,主要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不含青岛)。

 

第二章  贷款贴息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贷款贴息对象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女性,年龄在18—60周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社会信誉好。

2、申请企业必须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经营正常,从事的行业顺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和银行投贷方向,以从事生产加工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为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的产业等不予支持。

3、申请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在乡(镇)以上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有固定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在1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对外担保少,产品市场(生产经营)稳定,申请贷款当期前连续2年以上盈利。(新创办企业及营业执照上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予受理)

4、申请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良好,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措施。如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担保中心有逾期不良记录的(包括没有及时足额归还本金和每月利息),反担保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

5、申请企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显著,职工总数原则上不低于50人(其中女职工数量不低于20人),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等,达到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申请企业达到15%)以上且不低于20人,并能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7、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土地、房产抵押,且已取得当地银行授信。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贴息标准

 

第七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根据申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和申请额度等要素确定,最高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

第八条  贴息标准和期限

申请企业按时付息还本后,按照放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发放和贴息

 

第九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时间安排,按照《“巾帼创业贷”项目申请资料》要求如实填写提交相关资料,由各县(市、区)妇联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务必确保资料填写齐全,按规定时间(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上旬),分批次把申报项目集中报送省妇女创业服务中心(同时,报市妇联备案)。创业中心汇总审核后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汇总表》(见附件3-2-2)分批转交给省担保中心。

第十条 省担保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会同经办银行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担保和贷款评审通过的,由省担保中心提供一般保证,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向省担保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5),省担保中心审核批准后,通知申请企业按核定额度开具收据;收到收据后,省担保中心按照《省本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5-1)登记的账户信息,以倒存或电汇方式支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省妇女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巾帼创业贷”活动的组织、推进和协调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相关材料,会同省担保中心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省担保中心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企业提供担保,并办理贴息手续。

第十四条 各经办银行做好“巾帼创业贷”申请的受理、资料收集、实地考察、贷款发放、风险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各经办银行在放款当月将《“巾帼创业贷”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相关材料转交给省担保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定期沟通和联络机制,共同推进“巾帼创业贷”活动,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贷前调查、风险监控、贷后回收、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巾帼创业贷”活动的风险控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巾帼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风险,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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